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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件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临西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9-07 11:47:11 阅读量:6828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保障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有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省、市纪委监委工作证件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西县履行纪检监察公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证件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身份和依规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凭证。开展执纪监督、审查调查、调研督导等工作时,应规范佩戴工作证,出入办案区必须佩戴工作证。

第四条  工作证件发放范围为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驻机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各乡镇(区)纪检监察干部。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

第五条  工作证件发放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统一制发并备案。

第六条  工作证件应当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职务、编号、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工作证件记载内容发生变动的,持证人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通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证。

第八条 佩戴工作证期间,应着装合体,杜绝态度蛮横、口大气粗等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工作证件,交由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备案:

(一)退休的;

(二)调离县纪检监察系统的;

(三)辞去公职的;

(四)被停止执行公务的;

(五)证件有效期满的;

(六)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第十条  临时抽调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确有需要的,可申领临时工作证件。申领临时工作证件的,申领单位(部门)须对申领人员严格把关,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由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统一制发并备案。证件到期或持证人员工作期满的,由申领单位(部门)收回证件,交由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备案。逾期续办的,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工作证一人一证,持证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证件,防止遗失、被盗抢或者损坏。遇有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申请补办。除遗失、被盗抢等情形外,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应当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收回原损坏证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工作证件,不得将工作证件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申领单位(部门)对证件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对单位(部门)人员使用证件情况严格管理。单位(部门)人员使用工作证应征得负责人同意。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回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将工作证存放于个人车内、家中及其他非工作场所。

第十四条  擅自制作、发放工作证件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证代表纪委监委形象,如发现工作人员佩戴工作证进行不文明执纪执法、不按程序执纪执法,以证压人、以证谋私等现象,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同时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到位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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